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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新规: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一律刑事立案,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

杭州网 2020-09-12

10月8日,长假刚刚结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


关于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比如说,今后,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在浙江将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纪要提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纪要提到,惩治“醉驾”罪犯,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究竟如何看待这份“醉驾”新规?记者请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分析了纪要中关于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总的来说,《会议纪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 

呼气超过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有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有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二 

“超过180mg/100ml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具体情形附后);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三 

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有所调整 

  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具体来说,这8种醉驾情节包括: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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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李灿 钱祎)、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慰)、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程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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